关于中国人取名字的规定
公安部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称,“条例”还在研究过程中,现在只是个初稿。 ★子女起名立新规父母双姓可同用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按照目前我国现有1601个姓氏计算,这种做法将新增128万个双姓,从而缓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复的问题。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允许子女随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同时对于解决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复问题,也具有积极意义。 ★取名用字有限制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比如:丈夫姓郑,老婆姓付,他们就可以给孩子取名“郑付贝克汉姆”。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 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国文字; 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 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变更:改名一生只有一次 《条例》规定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以按照双姓起名,不算作复姓,一旦实施,很多父母可能就会打算将子女的名字进行更改,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同时还规定,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后,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还规定,出具虚**明材料申请**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法律对取名字有没有什么限制?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条例》还对姓氏变更的条件、名字变更的条件以及不予**姓名变更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规定,出具虚**明材料申请**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名字的法律条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我国法律对姓名权内容的明确界定。
1.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应当一发**有关法律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记薄。弃婴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法律的保护。
需要注意一点,公民的姓名决定权的行使,应以公民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而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姓名,而此时公民尚没有意思能力,其姓名决定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而且是必须代为行使的。在公民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之后,其姓名决定权可由其本人自己行使,他人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区别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行为,才能将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自己名下(当然采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违法行为除外)。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证件上签字等。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行为,但这有严格的限制,以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这的误会为限。
3.姓名变更权,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但公民改变姓名,必然会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以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公民的笔名、艺名的变更,不需要**法定的更名手续。
4.姓名维护权,是指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该请求既可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提出。
如果你已年满18周岁,可以自己通过一定的途径更改自己的姓名。
如何取名民法典有规定,具体都有怎样的规定?取名有什么讲究?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按照目前我国现有1601个姓氏计算,这种做法将新增128万个双姓,从而缓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复的问题。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允许子女随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同时对于解决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复问题,也具有积极意义。
取名用字有限制: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比如:丈夫姓郑,老婆姓付,他们就可以给孩子取名“郑付贝克汉姆”。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取名有什么讲究?
1、姓名应恰当地配合本人的生辰八字。取名前应对生辰八字进行推算,找出命运中的喜用神(对命主有利的五行),选取适合的汉字,通过姓名对命运加以补救。
2、姓名应有吉利的数理意义。姓名好坏不在字义,而在数理,因为叫“富贵”的人并不见得就富贵,叫“豪杰”的人并不见得就是豪杰,取名就要做到数理“吉”,至少也应该“半吉”。
3、女孩子取名应避开女性孤独运的数理。如21、23、26、28、29、33、39等,以免造成婚姻方面的不幸。如果取一好名,还能减轻先天八字中婚姻方面不良信息的影响。
4、取名要做到“六忌一便于”。六忌:一忌太易重名,二忌不辨性别,三忌谐音不雅,四忌充满稚气,五忌花枝招展,六忌一字多音;一便于:便于书写和认读,避免太生僻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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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来讲,其实是有明文规定的,孩子可以跟他的父亲姓,也可以跟他的母亲姓。就是可能有一些人觉得这不是废话吗?说了跟没有说一样,但是我觉得然后我的思想跟法律的一些建议是没有任何的区别的,我也觉得跟谁姓都无所谓,难道他跟妈妈姓了就不是你的孩子了吗?所以我很不能够理解这样的人。
我们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就是孩子跟随父亲的姓氏其实都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如果说母亲有这个需求,并且获得了丈夫以及婆家人的同意,那么我觉得也是无可厚非的,没有必要为了这么一点小小的事情闹得不可开交的。对于很多的中国男性来讲,他们特别在乎这件事情,非常的介意孩子跟谁姓。特别是有一些公公婆婆,他们甚至会觉得如果自己的孙子不跟儿子的性的话,那么就不是自己的孙子。
我就觉得非常的搞笑,难道血缘关系会通过一个姓氏就进行改变吗?那肯定是不可能的呀。很多男性或者是婆婆都会觉得如果说生了孩子之后跟女方姓的话,那么就相当于自己的儿子是一个上门女婿。但我觉得真的不是这个样子的呀,如果说女方真的有这样的一个要求的话,那我相信在生孩子之前或者在结婚之前他肯定会跟男方商量的,那么既然男方同意了,后面就不能够以这样的事情作为问题来跟他吵架。
而且如果是女孩子跟妈妈姓还好一点,如果是男孩子的话是绝对不可以的,因为他们会觉得自己的血脉流淌到了外人的那一边。包括以后老人家的遗产他也会给自己的孙子,不会给这一个外姓的孙子,因为在们的认知里面,这个人就根本不是他们家的人。可是我想说的是,不管孩子姓什么,他永远都是你们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啊。
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此处的意思不是“决定了”可以理解为“却,但是”
此句出自张九龄的《感遇·其二》
原诗句:运命惟所遇,循环不可寻。
可以翻译为:命运遭遇往往不一, 因果循环奥秘难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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