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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起名有哪些规定(公司起名用字大全)

企业起名字公司起名人要注意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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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的。至少不坏。

请问公司取名要注意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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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为公司取一个大气又符合规定的名字,我们需要了解公司名称由哪几部分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公司名称都以行政区划作为开头,比如四川或成都。应当注意,名称开头和注册资本有一定关系。以四川省为例,如果要注册以“四川”为开头的公司,那么要求注册资本是1000万以上,以“成都”开头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达到200万。在名称四要素中,字号比较特殊,因为其他三点企业可以一样,唯独字号不行。企业与企业之间,字号具有明显区别性,是人们用来辨识企业的显著因素。一般来说,字号都是两三个字左右。关于行业,要注意不能脱离企业经营范围;组织形式便是企业类型,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工商字号由于字号性质和其他三者不同,选择字号应当注意什么:字号必须是汉字,不能带有英文字母及其符号;一些朋友考虑用行政区划作为字号,认为听起来大气一些,这种做法一般不可取,因为只有县级以下地名才能用作字号。但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这个名字在市场上已经有很大的认知度,那么,便不可以使用此字样,否则容易造成误解。如果要以人名作为字号,那么应当注意,不能和*****、知名人士、老一辈革命家姓名相同。不能使用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如果要用行业词汇来作为字号,一般无法通过,但是工商局会视实际情况来做抉择。

取名可以不带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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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个不能。 只是道德上过不去而已。

企业取名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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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公司起名有什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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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与同地区同行业公司重名
同地区同行业,一个公司名称只能出现一次,因此,在公司起名时,一定不可以与其他公司的名称重复。
2、公司名称中不能包含数字、拼音、外文、特殊字符
公司起名只能使zhidao用中文简体,包含数、拼音、外文、特殊字符都是不行的,这种做法目前是不允许的。
3、不能触犯知名公司商标、混淆知名公司
知名公司自带推广效应,为公司起名如果侵犯了知名公司,这样的行为也是不行的。
4、不能使用名人字号
名人字号与知版名公司类似,都是自带效应光环的,如果创业者的名字与某个名人的名字一样,然后起名字时用这个名字,那是不行的,如果创业者的名字没有与名人重名,只是非常普通的名字,这样可以尝试一下用这个名字作为公司名字,最终能不能注册为公司名称,还要看工商局反馈的结果。

名字可以随便起不随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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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并且收到我国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商业领域,严格要求身份属性的,不能转让姓名使用权。即不得准许他人冒名顶替。原告周某被某矿务局招收为煤矿工人,因怕艰苦,擅自离矿返家,协议由邹某去该矿务局冒名顶替,邹某以周某姓名在矿上工作。后来周某主张其侵害其姓名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原来关于姓名使用的协议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驳回起诉
3、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依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侵权表现: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侵害维权基本常识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性、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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