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起名遵循哪些原则
起名基本原则如下:
1. 公司名字要简洁明快,便于记忆。要方便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还能引起大众的想象力,寓意更加丰富的好名字。
2. 公司名字要符合公司文化理念和公司企业宗旨。公司名字可以有效引导顾客想象力并有助于公司品牌形象。
3. 具备独特个性的名称。个性不是胡乱的起一个公司名字,而是需要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未来美好展望,良好的寓意等等相结合。
4. 公司名字要有气魄、能形成语言冲击力,给人以震撼的名称。
5. 公司名称要响亮且并且容易上口(口语化)。响亮的口语化名字更像是绰号,这样更容易记住。
2.企业起名字的原则
公司名称要求
1、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
2、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3、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4、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
5、部分的字词应易读易写,便于记忆
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
7、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8、公司 企业名称不得侵害其他公司,企业的名称权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10、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
11、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12、经商标权人许可,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申请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扩展资料:
一、公司名称构成
1、名称的构成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字号
以2个或以上的汉字组成
3、行业特点
包括产品名称、行业名称或产业名称,如贸易、信息科技、广告、企业管理等。
4、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
二、公司名称核准流程
核准程序
1、名称预查
需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法人提供身份证,名称预查是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区的工商局
2、名称审核
区工商局预查通过后,报市工商局审核,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
3、颁发证书
企业名称审核通过后,由工商局打印上海注册公司查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半年,若半年内还未办理工商登记,可以延期,再延长半年,有效期至有1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名称
3.公司取名原则有哪几个
起名基本原则如下:1. 公司名字要简洁明快,便于记忆。
要方便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还能引起大众的想象力,寓意更加丰富的好名字。2. 公司名字要符合公司文化理念和公司企业宗旨。
公司名字可以有效引导顾客想象力并有助于公司品牌形象。3. 具备独特个性的名称。
个性不是胡乱的起一个公司名字,而是需要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未来美好展望,良好的寓意等等相结合。4. 公司名字要有气魄、能形成语言冲击力,给人以震撼的名称。
5. 公司名称要响亮且并且容易上口(口语化)。响亮的口语化名字更像是绰号,这样更容易记住。
4.公司起名有哪些原则呢
1、易读易记,利于传播,企业起名给人的第一印象很重要,名字取得好,易记易读,字音连贯,更有亲和力,容易给人带来深刻印象。
2、内外合一,名符其实,企业起名要符合公司经营模式,要名副其实,从名字上反应出企业所涉及的行业,充分传达企业理念,体现企业精神 。 3、超群脱俗,与众不同,企业起名要避免雷同,要在同行中脱颖而出,名字要响亮,要区于同类,又不能太过另类,需充分体现行业特征 。
4、字义和谐,搭配得当,企业起名字义要明确,搭配要得当,没有双关语,少用谐音、避免生僻字,这样才能够利于传播 。有利于公司很好的树立形象。
5.公司起名有哪些要求
给你一个权威的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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