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综合利用 申报
事项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报
设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684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陕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改环资[2007]707号)
申报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2、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5、企业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完备财务、物资、质量、能源、安全、环保档案资料和计量检测手段。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的电厂(电站、机组)。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来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申报材料 1、《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认定申请表》或《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投产时间、改扩建时间,认定工艺、技术或产品的简况、采用的生产流程等情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4、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文件;
5、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的相关文件及验收投产文件;
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未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的证明材料;
7、省级有关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建材产品要注明废弃物掺对比例)。
8、申请资源综合利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有省墙改办确认登记的《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
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并网调度协议;2、有资质的燃料化验机构出具的化验报告;3、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两年内锅炉热效率和入炉燃料检测报告;4、煤矸石、煤泥供货合同或燃料来源证明;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燃用煤矸石、煤泥和垃圾的电厂提供)。
办理流程 凡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市级认定委(组)受理书面申请材料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认定委办公室。申资源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对审定通过的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样式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请问,各位兄弟姐妹,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怎么写
一、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三项)
三、许可条件:
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申请认定产品(项目)在国家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范围内。
2、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单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2)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原料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燃料属于就近利用;(3)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4)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3、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电厂必须燃用以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为主,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
(2)1998年3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综合利用电厂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3)利用应用基含硫超过1%的燃料应采取脱硫措施。
4、利用工业余热、余压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2)以中压蒸汽为介质的余热、余压电厂的热效率,采用冷凝机组的应不小于20%;抽背机组的应不小于60%;背压汽轮发电机组不得排空或旁通调节发电;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站回收的能量应大于高炉鼓风能耗的15%。
5、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工业锅炉炉渣、造气炉渣等为主要燃料,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2)以煤层气、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四、数量限制:无
五、办事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审核—批复(上报)
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企业根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填写《山西省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并经所在地市经委签字盖章后上报省经委,同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认定报告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批准改造文件及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放射性检验报告
(四)入炉燃料分析报告
(五)环境达标排放测试报告
(六)锅炉安全运行测试报告
(七)机组并网协议
(八)其它有关材料和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3份)
八、年检时间及依据:无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协办单位:无
十一、监管办法:市经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监督管理
十二、示范文本:
3.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是怎么备案啊,我们公司今年是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属事先备案类。
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时限: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后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企业起名时用重工和重钢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经营范围不同,重工较重钢更广泛一些。
重钢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板材、型材、线材、钢坯及焦炭煤化工制品、自来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生铁及水渣、钢渣、废钢等;
重工的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备、配件供应;金属制品、金属结构制造;工具、模具、模型设计与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机电设备零件及制造、协作加工;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铸钢件、铸铁件、铸铜件、铸铝件、锻件加工制造;钢锭铸坯、钢材轧制、防尘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铸造工艺及材料技术开发;造型材料制造等等。
5.经营固废处理公司开几个点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6%,小规模3%
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具体认定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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