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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的规定 公司取名的限制

1.公司取名的要求是什么

公司名称要求 1、避免存在抄误导意义的名称 2、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3、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4、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 5、部分的字词应易读袭易写,便于记忆 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 7、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8、公司企业名称不得侵知害其他公司,企业的名称权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10、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 11、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12、经商标权人道许可,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申请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2.公司取名的要求是什么

公司名称要求

1、避免存在抄误导意义的名称

2、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3、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4、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

5、部分的字词应易读袭易写,便于记忆

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

7、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8、公司企业名称不得侵知害其他公司,企业的名称权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10、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

11、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12、经商标权人道许可,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申请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3.公司起名有哪些要求

给你一个权威的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4.我国法律对企业取名的规定是什么

企业取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有关公司取名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在给企业取名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起名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免取出的名字却不能注册做无用功。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建议起名前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企业取名的限制规则有哪些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永谐财务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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