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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起名规定 建筑公司起名规定

1.适合建筑公司名字

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协胜营造厂

汇鑫安装有限公司

华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农架神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五建公司

埃森曼建筑师事务所

洲天建筑有限公司

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恒大建设集团

恒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白云建设有限公司

SOM建筑师事务所

五三建设有限公司

天舜建设有限公司

美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宝顺建筑公司

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盛华世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荆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宝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布依格集团

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豪赫蒂夫

菏泽德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东建筑有限公司

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建筑设计公司取名

企业名:南京华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笔画和五行分别:9(火) 8(木) 14(水) 23(火) 9(木) 16(木) 11(金) 9(水) 6(土) 14(金) 4(木) 5(金)此企业名数理为 48 ,其暗示的信息:美化丰实,鹤立鸡群,名利俱全,繁荣富贵 。

(吉)企业名:南京久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笔画和五行分别:9(火) 8(木) 3(木) 4(木) 9(木) 16(木) 11(金) 9(水) 6(土) 14(金) 4(木) 5(金)此企业名数理为 18 ,其暗示的信息:经商做事,顺利昌隆,如能慎始,百事亨通 。(吉)企业名:南京久木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笔画和五行分别:9(火) 8(木) 3(木) 4(木) 6(土) 9(木) 16(木) 11(金) 9(水) 6(土) 14(金) 4(木) 5(金)此企业名数理为 24 ,其暗示的信息:锦绣前程,须靠自力,多用智谋,能奏大功 。

(吉)企业名:南京景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笔画和五行分别:9(火) 8(木) 12(木) 8(木) 9(木) 16(木) 11(金) 9(水) 6(土) 14(金) 4(木) 5(金)此企业名数理为 31 ,其暗示的信息:此数大吉,名利双收,渐进向上,大业成就 。(吉)这几个名字应该都没有被注册,但我更倾向于"景林"此意代表你以后所有的作品尤如大森林一样林立,而且美如风景.单个字意也很完美,另外从以后的企业文化角度考虑也好还是以后做商标也好都很容易做得更好,就连每个字的第一个英文字母JL,做得艺术一点就如背靠背,当然可以另行考虑.不行的话就用---南京福景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名:南京福景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笔画和五行分别:9(火) 8(木) 14(水) 12(木) 8(木) 9(木) 16(木) 11(金) 9(水) 6(土) 14(金) 4(木) 5(金)此企业名数理为 45 ,其暗示的信息:杨柳遇春,绿叶发枝,冲破难关,一举成名 。

(吉)如嫌"福"字俗气就用艾景林企业名:南京艾景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笔画和五行分别:9(火) 8(木) 8(土) 12(木) 8(木) 9(木) 16(木) 11(金) 9(水) 6(土) 14(金) 4(木) 5(金)此企业名数理为 39 ,其暗示的信息:云开见月,虽有劳碌,光明坦途,指日可期 。(吉)。

3.有关公司取名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在给企业取名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起名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免取出的名字却不能注册做无用功。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建议起名前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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