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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的依据是什么 公司起名的依据是什么

1.公司取名的要求是什么

公司名称要求

1、避免存在抄误导意义的名称

2、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3、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4、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

5、部分的字词应易读袭易写,便于记忆

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

7、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8、公司企业名称不得侵知害其他公司,企业的名称权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10、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

11、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12、经商标权人道许可,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申请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2.公司起名遵循哪些原则

起名基本原则如下:

1. 公司名字要简洁明快,便于记忆。要方便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还能引起大众的想象力,寓意更加丰富的好名字。

2. 公司名字要符合公司文化理念和公司企业宗旨。公司名字可以有效引导顾客想象力并有助于公司品牌形象。

3. 具备独特个性的名称。个性不是胡乱的起一个公司名字,而是需要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未来美好展望,良好的寓意等等相结合。

4. 公司名字要有气魄、能形成语言冲击力,给人以震撼的名称。

5. 公司名称要响亮且并且容易上口(口语化)。响亮的口语化名字更像是绰号,这样更容易记住。

3.企业取名有哪些法律规定

现在常用的法律依据就是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里面第九条明文规定,企业取名不能使用下列内容及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很多企业取名为求标新立异,用一些违法常规的,对大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字,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帝国”、“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魔鬼城”等 3、带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等 7、以党和***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做字号的.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着重强调,对违法法律规定的名字以及怪名字、洋名字要坚决给予驳回。

中国文字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汉字更是不少,取个积极的、健康的好名字应该不是问题。 现在常用的法律依据就是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里面第九条明文规定,企业取名不能使用下列内容及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很多企业取名为求标新立异,用一些违法常规的,对大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字,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帝国”、“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魔鬼城”等 3、带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4.公司起名遵循哪些原则

原则一:注重天时、地利、人和给公司起名。

因为给公司起名的时候利用这三点可以挖掘公司名称的文化底蕴、历史潜能以及时代内涵,以便于公司更好的得到发展。 原则二:应加强公司取名与品牌、商标的统一性。

从长远的发展考虑,公司起名应该加强公司与品牌、商标的统一性。现今,一个公司要发展,前提要做的就是给公司宣传品牌。

同样公司起名一定是要和品牌、商标具有统一性的,这样最容易让人记住。起名的时候就考虑到品牌、商标的统一性,这样也能够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

原则三:名字要符合易理规则。 名字要符合法人命理。

所以公司在起名的时候就不可以选用五行属火属土的字。同样易学数理要做到大吉才算是好名,只有如此,才能让名字对企业发展有良好的诱导力。

因此给公司取名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易理规则的名字。

5.公司起名有哪些要求

给你一个权威的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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