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想用我的名字做法人代表,对我有什么影响
首先纠正你一个法律概念上的错误,即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由你担任,但是“法人”不能由你担任,因为“法人”是法律上的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称呼”,不是对某一种职务的称呼。
如果公司法人代表是你,你就要对外代表公司,承担公司所有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根据你的叙述,你的公司没有什么经营活动,是个空壳,那么,对你造成危害最大的就是在你按税法规定办理每个月的税务申报的时候,容易引起税务局的怀疑,把你当作“偷税”来查,而且一年以后,工商局年检,会因为你没有经营活动而吊销你的公司营业执照,罚款,进入工商局的“黑名单”,三年之内不能重新使用你的名字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你没有“利”,只有“弊”。
2.法定名称 是公司名称,还是法人的名称呢
两个都对,法定名称就是公司的名称,法人就是公司。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人们口中人称的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等。
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公司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什么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类:
法定代表人
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法定代理人
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授权代表
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其余两种是由公司授予权利,代表公司行使具体行为的自然人。
营业执照中没有“法人代表”这项内容,而是包含“法定代表人”这项内容,而非“法人代表”,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人代表”是指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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