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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公司起名(无限责任公司名称举例)

1.无限责任公司名称举例

根据《公司法》,我国的公司有两类,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称有限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或称股份公司)。因此,现行法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当然也谈不到名称问题了。因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是不能冠以“公司”的字样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问:有限责任公司

答: 申请注册条件:

1.股东和董事:只需一名年满18周岁的股东或董事,无国籍限制;

2.法定注册秘书:需设立一名法定秘书,可由香港的有限公司或香港的永久性居民担任;

3.法定注册地址:香港本土地址,但不能是邮箱和董事地址;

4. 公司名称:香港公司取名较自由,不论注册资金大小,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实业、投资、基金、出版社、物流、建筑、旅游、财务、学院、医疗保健、中心、研究所等字眼;公司名称前面还可以加上自己喜欢的地名,如:法国、美国、中国、香港等; 香港公司必须有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可要可不要,而且公司必须以英文“LIMITED”、中文“有限公司”结尾;

5.经营范围:与大陆不同,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严格的限制,在公司注册中一般只注明“贸易”字眼;

6.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0元港币,无须验资。但必须支付1/1000的注册资本厘印税。如: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必须交付港币1000元的一次性税金。

问:无限责任公司

答:个人或两位以上(含两位)合伙人均可成立香港无限公司,年满18岁股东,有护照或通行证!

附加资料:

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区别

答: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的分别,很多人的理解是前者的责任是有限而后者的责任则无限制。 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亦很可能令人因误解而招致损失。

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此等公司是独立个体,称为「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其法定的权力及责任跟常人一样。因此,在民事法而言,一间有限公司应负的责任跟常人一样,并无上限,而享有有限责任的只是其股东而已。至于各股东的责任多少,则视乎其认购股份数量而定。假如一名股东认购了一千股每股一元的股份,当公司被清盘时他的最大责任只是一千元。理论上,这名股东在认购股份时已支付该一千元,因此在公司被清盘时,这名股东便再无须负上任何责任。相反来说,假如该名股东未付该一千元,他于支付该金额后便再无须负上任何其它责任。

至于无限公司的股东须负的责任并无上限,公司欠的债项需要由股东全数负责,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及出售股东名下的任何财产

3.全世界有哪些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又称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股东必须以出资财产和出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清偿公司债务的保证,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未受偿部分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而且股东间的责任是连带的,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追偿,这样,这部分股东就成为新的债权人。

无限责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员相互信赖基础上的少数小的共同企业形式,其特点在于:组织手续比较简单,不要求具备最低的资本总额;公司经营好坏,直接关系每个股东的全部财产利益;因此股东会合力经营,股东关系密切;公司信用较高,竞争力较强。但是,股东投资风险较大,责任较重,资本不易筹集,出资转让有严格限制,不利于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在我国是没有无限责任公司的,对民事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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