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起名 起什么 好呢
1、公司取名原则
(1) 注重人和,起名时致力挖掘公司名称的文化底蕴;
(2) 注重地利,起名时致力拓展公司名称的历史潜能;
(3) 注重天时,起名时致力开发公司名称的时代内涵;
(4)应强化标志性和识别功能,避免雷同;
(5) 应加强公司取名与品牌、商标的统一性;
(6)应避免无特征的公司名称,要突显名称的"个性"。
2、公司取名技巧
(1)公司名称应简短明快。名字字数少,笔划少,易于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便于消费者记忆,同时还能引起大众的遐想,寓意更加丰富。(如图) 图中纵坐标代表大众对公司名称的平均认知程度,横坐标代表公司名称字数的多少,图中带条纹的方块表示认识度。从图中可以看出,名称字数的多少对认知程度是有一定影响的。字数越少认识程度越高,亦即名字越短越具有传播力。如"南货"店的"南货"两字,当铺中的"当"字等都以简短的语言概括了其经营的内容与特性,好记好懂。
(2)公司名称应符合公司理念、服务宗旨,这样有助于公司形象的塑造。如蓝鸟大厦的"蓝鸟"两字,真有如蓝色海洋中的一座岛屿,宁静、祥和,为了人们提供一方憩息之地,向消费者倾出了"蓝鸟之情",从而树立起良好的公司形象。
(3) 公司名称应具备自己的独特性。具有个性的公司名称可避免与别公司名称雷同,以防混淆大众记忆,并可加深大众对公司的印象。如,北辰集团的"北辰",天地快件中的"天地",联想集团的"联想"等名称,都具有独特个性,使人印象深刻。
(4) 公司名称应具备不同凡响的气魄,具有冲击力、有气魄,给人以震撼。如,四通集团的"四通",取自英文STONE同音,意为石头,象征着坚石不断向高新技术的尖端冲击。
(5)公司名称要响亮,易于上口。如"麦当劳"三字,响亮而又具有节奏感,因而极具传播力。名称比较拗口,节奏感不强,不利发音效果,也不利于传播,从而很难达到大众的共识。
(6)公司名称要富于吉祥色彩。如,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的"金利来"原来叫"金狮",因考虑到金狮用有些地方的方言表达时,有"金输"的含义,这是犯忌的不吉利的名称,因而将"金狮(GOLDLION)"改为"金利来"意寓给人们带来滚滚财源。试想,这样的公司谁不喜欢,谁不乐意与之效交往呢!
(7)公司名称的选择要富有时代感。富于时代感的名称具有鲜明性,符合时代潮流,并能迅速为大众所接受。
(8)公司名称要考虑世界各地的通用性。
2.公司起名的常用吉祥字有哪些
简单举一些汉字,以供大家参考:
正:财运旺之字
禾:中年成功昌盛之字
旭:事业成功之字
兆:事业成功,名利双收之字
竹:中年事业成功之字
光:贵人相助,事业有成之字
帆:取“一帆风顺“之说,事业昌盛之字
除以上的字,生活中还有好多拥有事业成功,荣昌富贵意思的汉字,如融、辉、诚、发、盈、利、永、华、豪、朔、泰、越、超、金、尔、瑞、赫、晨、佰、卓、达、曼、丽、荣、龙、成、红、仁、中。
3.公司取名嘉鑫好吗
你好,我是善如意起名专家,嘉鑫这两个字寓意很不错,美好的前景财富兴盛,但是有一点点不妙的是:
1、嘉鑫 谐音“加薪”,加薪对于员工和老板来说当然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不过谐音的话容易让人记错品牌
2、公司品牌名称要与所经营业务相联系,让客户一念到什么牌子,就想起来是做什么的,或是一想到要买什么,就去这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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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起名有哪些要求
给你一个权威的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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