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吗
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四)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六)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七)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八)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十二)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营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十三)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十四)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十五)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2.企业名称中不冠行政区划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申请人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百报,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局核准。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度印件报送省工商局备案。
三、提交材料(一)不含“集团”字样的企业,提交经企业登记机关初审并盖章确认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回)。(二)已含“集团”字样或申请增加“集团”字样的,提交经企业登记机关初审并盖章确认的《意见书》、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以及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申请变更集团母公司名称,以及企业集团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集团登答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核不带行政区划公司名称的要求和流程
点我啊!
1. 不带地区没有省市区域表述的企业名称核准注册;
如:全企+科技、建筑、集团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或实业公司核准注册;
如:全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注册,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注册;
如:中投XX有限公司,国投XX有限公司,中建XX有限公司
4. 提交申请驳回,敏感疑难重复类似国家局核名,代办点过授权;
如:中建XX有限公司,中通XX有限公司
5. 已注册公司变更去掉区域升级国家局没地区企业核准;
如:(北京)中XX有限公司
6. 外资公司带“中国”字号办理核准;
如:苹果(中国)XX有限公司
4.什么样的公司名称才可以不用地域
您好,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 (六)国家工商十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规定比较严格,前三项及第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第四项所称"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是指具有三十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字号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地方企业如想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能够达到该项要求的很少。
鉴于这一情况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本着支持地方大型企业,标准明确、量化的原则,将上述条件修改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使用不含全区划的名称: (一)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认定为驰名字号的: (三)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出资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国务院批准的;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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