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可不可以以公司命名
个体工商户不可以以公司名称命名。
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民称,若使用名称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虽能个体工商户名称和公司名称都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个体户是公民(自然人),公司是法人。
2.个体工商户可不可以以公司命名
个体工商户是不可以以公司命名。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登记机关是指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
也就是说,原则上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所在辖区的工商所登记名称。个体工商户取名规矩:《办法》的主要便民措施有:一、是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
即是否起名称完全由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如:一些在集贸市场内经营摊位的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无需申办名称登记。
如果使用名称的,则应遵循办法规定。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自然村、社区、市场名称,大大拓宽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空间。
如:“西城区天意小商品批发市场xx店”,这也便于个体工商户宣传自己的区位特点。三、是丰富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领域。
近年来,许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年轻的创业者希望使用数字等个性鲜明、更具特色的字号宣传自身经营,考虑到这种要求的合理性和民间传统商业习惯,办法未禁止在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渝中区xx街2046餐厅”,但不得使用“部队番号”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数字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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