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企业名称命名的规定有哪些
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
对企业名称的主要有以下规定: 1、企业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除外); 2、企业名称中的企业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4个以内的常用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3、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5、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6、企业名称不得含"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主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 7、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8、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9、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行业所从事行业的(例如"实业"、"发展"),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标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广州实业公司要求(暂时)注册资金需达到1000万元。
2.公司名称有什么法律规定
公司名称就是指一个企业的全称,即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被社会识别的标志。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是: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则可另有一个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的从属名称,但股东是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准使用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能够用来开展经营活动及招徕业务。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如王府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地名作为字号,如“北京”、“天山”等;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等不得作为公司的字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8)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 (9)公司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3.企业取名有哪些法律规定
现在常用的法律依据就是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里面第九条明文规定,企业取名不能使用下列内容及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很多企业取名为求标新立异,用一些违法常规的,对大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字,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帝国”、“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魔鬼城”等 3、带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等 7、以党和***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做字号的.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着重强调,对违法法律规定的名字以及怪名字、洋名字要坚决给予驳回。
中国文字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汉字更是不少,取个积极的、健康的好名字应该不是问题。 现在常用的法律依据就是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里面第九条明文规定,企业取名不能使用下列内容及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很多企业取名为求标新立异,用一些违法常规的,对大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字,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帝国”、“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魔鬼城”等 3、带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4.给公司起名字有哪些法律问题要注意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这条规定是确定企业名称的一项限制性规定,也是判断一个企业名称是否被侵权的重要标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采取了行政区域和行业两个要件,即一个企业只有与另一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并且属于同一行业时,才存在侵犯名称专用权的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与另一辖区内的同行业的企业,即使名称相近或相同,也不构成侵权;或者同一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两个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也不会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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