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怎么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由四部分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顺序为依次顺序。公司取名自然有很多讲究,第一点便是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次才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性。在四要素中,行政区划作为企业名称开头,也有一些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开头
企业名称应该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作为开头,比如“双流县**公司”、“成都市**公司”、“四川省**公司”,不过,在实际情况中,都省去了“县”、“市”、“省”等字眼,比如“成都昊邦科技有限公司”,不用带上“市”字。总之必须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能以村、镇等地名作为开头。
二、以企业所在地作为行政区划
比如一家公司,其住所在成都,去工商局注册核名时,名称开头自然不能是重庆。也就是说,公司经营地址、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该和所在辖区相符合,否则不在受理范围。
三、必须是现行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目前所用的名称,如果是历史上曾经用过的,或者是当前行政区划修改之前的名称,则不符合规定。
四、不能用简称或俗称代替
行政区划必须是目前官方认定的称呼,不能使用俗称或简称。比如成都的别称也叫“蓉城”,那么“成都**公司“,就不能称作“蓉城**公司”
五、功能区不能作为行政区划
什么叫功能区?它一般是指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设立的管理区,比如各地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以成都高新区为例,在行政划分上,它并不属于行政区,只是托管一些行政区的部分街道,称之为技术产业开发区,这种就属于功能区。
六、不必冠以行政区划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企业名称前不必冠以行政区划,其标准相当高,需要到国家工商总局去核名。具体要求在此不做累述。
2.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怎么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由四部分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顺序为依次顺序。
公司取名自然有很多讲究,第一点便是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次才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性。在四要素中,行政区划作为企业名称开头,也有一些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开头 企业名称应该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作为开头,比如“双流县**公司”、“成都市**公司”、“四川省**公司”,不过,在实际情况中,都省去了“县”、“市”、“省”等字眼,比如“成都昊邦科技有限公司”,不用带上“市”字。总之必须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能以村、镇等地名作为开头。
二、以企业所在地作为行政区划 比如一家公司,其住所在成都,去工商局注册核名时,名称开头自然不能是重庆。也就是说,公司经营地址、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该和所在辖区相符合,否则不在受理范围。
三、必须是现行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目前所用的名称,如果是历史上曾经用过的,或者是当前行政区划修改之前的名称,则不符合规定。 四、不能用简称或俗称代替 行政区划必须是目前官方认定的称呼,不能使用俗称或简称。
比如成都的别称也叫“蓉城”,那么“成都**公司“,就不能称作“蓉城**公司” 五、功能区不能作为行政区划 什么叫功能区?它一般是指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设立的管理区,比如各地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以成都高新区为例,在行政划分上,它并不属于行政区,只是托管一些行政区的部分街道,称之为技术产业开发区,这种就属于功能区。
六、不必冠以行政区划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企业名称前不必冠以行政区划,其标准相当高,需要到国家工商总局去核名。具体要求在此不做累述。
3.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否带“省”字有何区别
区别如下:
1.冠省辖市(含)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
3.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公司由省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后由省工商登记注册。
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或免冠行政区划的原企业名称,其变更名称仍需国家工商局核准的,应按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报,经核准后方能使用,未经国家工商局核准,不得再使用冠以上述字样或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4.注册公司,公司的 公司名称顺序 行政区域 有什么讲究
一般是:区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但也有特例,具体法规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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