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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可以把区域放在中间吗 地域放在公司名称中间需要北京牌照吗

1.注册公司名字怎样把省份放在中间

注册公司名字的字号可以放在行政区划签名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下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关于字号名称的规定:

第1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3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4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

2.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吗

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四)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六)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七)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八)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十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十二)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营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十三)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十四)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十五)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3.请问注册公司名称中可不可以带"中国"两字

可以。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因此,注册公司名称中可以带"中国"两字。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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