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起名:小规模可以起什么什么有限公司吗
可以起什么什么有限公司,也可以用姓氏起公司名。
公司注册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进行开业了。但是,公司想要正式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
扩展资料:
经营范围是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它反映的是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初次注册公司,不知道如何确定经营范围时,可以直接参考行业内同类公司。以互联网科技公司为例,其经营范围如下:
网络通信科技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辅助设备的安装及维修,电子产品的安装和销售,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2.同行业企业名称一致,只是在名称前加姓氏,是不是构成侵权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制度,县(区)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均有核准注册企业名称的权力,企业的冠名往往受到汉字使用组合上的局限性,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在不同行政区划注册问题或引起纠纷。相应的企业名称一般在登记核名程序中登记机关会予以告知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都取了合法的登记,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需要根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须看主张权利方是否具有名称的排它权。一是在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权利人可以排斥同行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二是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之外,企业名称不具有必然的排他性,但如果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防止他人攀附其市场声誉或者造成混淆,可以排除他人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这种法律保护与企业名称知名度相关。
二、须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恶意、客观上是否可能使公众误解?如果确认是具有前两项因素,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认定是否侵犯了企业名称权。对于主观恶意的判断还得通过客观行为来确认。
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如果不是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只要已经注册的公司名称不是驰名商标,那么就可以使用的;如果是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就没办法注册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在登记主管机关在同一辖区的不得与已登记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在《民法通则》中赋予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因此权利人就有支配功能和排他功能。
支配功能是权利人享有使用和处分企业名称的权利,可以独占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也可按法定程序进行转让。
排他权是为了对于权利妨害行为的排除,主要体现在:不论是否所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的辖区之内,只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就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害;在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权利人可以排斥同行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之外,企业名称不具有必然的排他性,但如果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防止他人攀附其市场声誉或者造成混淆,可以排除他人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这种法律保护与企业名称知名度相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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