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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成立公司如何起名 供销社成立公司如何起名

1.合作社取名字应注意哪些事项

合作社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便于明确主体的标志和权利义务的归属。

合作社名称在设立登记时作为登记事项之一,在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成为合作社的法定名称,它是该合作社区别于其他合作社以及其他组织的标志。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的字样。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合作社名称受法律保护,该合作社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其名称的专用权。合作社名称未经登记机关核准,不得擅自变更。

合作社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共2页:申请书、填写须知。申请书应当填写合作社的名称及备选名称,合作社业务范围、住所,设立人的姓名或名称、成员类型、证照类别及号码。

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于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批准。

此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合作社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节选)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

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

2.公司成立集团公司,公司名称应如何取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占子公司股份的51%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3.如何给公司取名

公司起名忌讳的五点: 1、多音 以多音字取名,名字有两个或更多的发音时就更容易让人感到无所适从。

当然并不是说取名绝对不能用多音字。但至少要保证别人能够确定其读音,不至于读错。

2、不吉 含义不吉利是企业命名的大忌。因为它不但让名字的主人产生不好的联想,更重要的是它会影响到别人对主体的接受,不论主体是一个人、一个企业,还是一件商品。

据说在香港曾爆发过一场“白兰地”(法国)和“威士忌”(英国)的销售大战。结果“白兰地”售出四百余万瓶,“威士忌”却只售出十万瓶,只相当于“白兰地”的一个零头。

经调查分析,问题出在“威士忌”这个中文译名上。连威士都忌怕,谁还愿买? 3、语意隐晦 寓意隐晦就是语音过于深奥,别人看不懂。

就像选用冷僻字一样,意思虽好,没有人懂,寓意再好也没有意义。 4、偏字 企业名称是供消费者呼叫的,本应考虑到用字的大众化问题,有些人之所以使用冷僻字取名,是以为能否取出好名字取决于能否选到个好字眼。

所以,一提到取名,首先想到的便是去翻《康熙字典》。殊不知,实际情况则恰好相反。

5、雷同近似 见不得人家好的情形好像是国人的通病。您取了三个字品牌,我就设法两个字与您一样,好混淆消费者。

您叫“波蜜”我叫“*蜜”。您是“怡康”,我就叫“*康”。

您是“七星”,那我变成“*星”。甚至有人干脆与您来个谐音。

其实效果反而适得其反。 两大秘法,专家研究发现,名字的尾音最好是平声,因为上声字响亮程度相对差一些。

声韵选择要讲究。不要同声调。

声调全同的名字,读起来会觉得有些平淡。几个声母发音部位相同的字,如果放在一起,读起来就有些费力;如果韵母也相同,就更加拗口。

专家提醒,起名时最好不要全部选用n和l,z、c、s与zh、ch、sh这些发音部位相同的声母。要想名字响亮动听,选字的韵母很关键。

专家说,名字带有含鼻音的韵母读起来响亮,“昂”、“良”、“光”、“鹏”、“东”之类含后鼻音韵母的字尤其响亮;在非鼻音韵母字中,韵腹即主要元音开口度大的,如“达”、“帅”、“宝”,响亮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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