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企业简介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农资集团”)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的全国性集生产、流通、服务为一体的专业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大型企业。
中国农资集团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总资产146亿元人民币,机构网络和业务覆盖全国。在沈阳、天津、上海、广州、成都、深圳、海南设有7个全资子公司,在大庆、营口、盘锦、大连、沧州、塘沽、杨村、连云港、浦东、刘行、吴泾、湛江、西安、银川、乌鲁木齐等地拥有33个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内拥有11家复合肥、尿素生产企业。
在国内主要农业用肥大省设有18个大型仓库作为物流中转,库容100多万吨,货场30多万平方米,有11条铁路专用线,2座万吨级码头,现有员工2000多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农资集团”)是全国性的集生产、流通、服务为一体的专业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大型企业集团,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企业,是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总资产300亿元人民币,销售收入超过720亿元,化肥等农资销售量达 2500万吨以上。
中国农资集团拥有遍布全国的农资经营网络体系,以“中国农资连锁配送为农服务工程”和“农资下乡”工程为核心,在20多个省市自治区建有2个万吨级码头、11条铁路专用线、37个国家级化肥储备库、800个农资配送中心、18000多家农资连锁经营店和4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地域达1200多个农业主产县。“十一五”期间,中国农资集团通过加强供销系统内的联合重组,控股或相对控股了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江西等省市农资公司,进一步提高了市场服务能力。
通过向上游延伸,加强资源掌控能力,在国内外控制钾盐矿储量近5亿吨,并有针对性的收购部分技术领先、具有成本优势或市场优势的尿素、复合肥和农药生产企业,为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中国农资集团具有化肥进口代理经营权,在新加坡、香港等地设有境外窗口公司,是多家国际农资供应商在国内的独家代理,是国际化肥协会(IFA)和美国化肥协会(TFI)的会员单位,年进出口化肥等各类农资商品500万吨。
中国农资集团是供销总社和国家调控化肥市场、落实惠农政策的重要抓手,是承担国家化肥、农药救灾储备和化肥淡季储备任务的主要企业,承担着全部的国家化肥、农药救灾储备,每年平均承储国家化肥淡季储备量的20%左右,在稳定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加强农业救灾、支持三农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十二五”期间,中国农资集团将继续秉承“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与时俱进、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按照“产业延伸、结构调整、模式转变、制度创新” 的战略方针,不断巩固现有优势业务,探索和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业务模式,形成以化肥生产和销售为核心,以农药、农膜、农机机械、种业为重要业务板块,各业务板块协同发展的经营格局。
中国农资集团将依托完备的农资服务产业链和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络,通过“中国农资”品牌,为农民提供“打包农业增产服务”,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在新形势下为“三农”发展做出新贡献。
2.农业生产资料的简介
农业生产的特点:与其他部门相比,农业生产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 含义:
在空间的分布上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不同的地域,生产的结构品种和数量都不同。
成因 生产的对象是动植物,需要热量,光照,水,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的生物,生长发育要求的自然条件不同。
世界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条件和国家政策差别很大形成明显的地域性
要求;因地制宜。 含义;生产在时间分配上的特殊规律,即生产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季节顺序进行,并有一定的变化周期。
成因;动植物的生长发育有一定的规律,并且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自然因素随季节而变化,并有一定的周期。农业生产的一切活动都与季节有关,必须按季节顺序安排,季节性和周期性明显
要求;因时制宜、抢季节、不违农时。
3.给农牧合作社取名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二章 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
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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