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汉字企业命名禁止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有相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扩展资料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起名有什么禁止
给孩子起名,只要掌握一些要领和方法,还是自己起为好,因为只有你们最了解自己的孩子,也只有你们知道自己的期望是什么。再者,取名有一些限制,比如说家族中已有人用的名字不能用,但外人不知道哪个字你的家族已有人用过,所以还是自己起为好。
一,基本要领:
1,以父姓加固定的字派(有的家谱规定必须使用)加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
2,以孩子父母的姓加上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三个字的姓名;
3,以孩子父姓加上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单名(容易造成重名);
4,以孩子父母的姓加上两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四个字的名。
二,“有特定意义的字”可以是:
1,孩子出生的季节,如春天出生的用“春”字,秋天出生的用“秋”字;
2,孩子出生的日子,如国庆日出生的用“国庆”“建国”“建华”;
3,孩子出生的时晨,如早晨出生的用“晓光”“晨光”;
4,孩子出生的地点:如“京生”“津生”“沪生”“渝生”;
5,父母对孩子的期望:男孩用“健、英、伟”,女孩用“慧、娟、淑”等。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尽量不用多数人都使用的常用字,以避免重名;
2,尽量不用多数人容易念错的生辟字,以避免难认;
3,尽量不用笔画繁多和字形不正的字,以避免难写;
4,尽可能使用好听的褒意诣音,不用不顺耳的贬意诣音;
5,尽可能使用多音调,即三个字避免同一声调,念起来响亮有起伏感;
6,在父母的姓字上多下功夫,或拆其字形,或用其字音,但要慎用叠音。
四,具体建议:
1,买本相关的书,了解一些命名数理和生辰八字五行相生相克的知识。
2,如果凭想象实在想不出理想的字,不妨查查字典。
3,现在给孩子取名,最好是用四个字的名,即父母两人的姓加上两个字:
如男孩用“夫子”“健夫”,女孩用“慧子”“纯子”等,本人认为四个字的
名不易重名,别具一格,好处多多,将逐步流行。
4,一般来说,男孩取名用字应含阳钢之气:如“英”“强”;女孩取名用字应含贤淑之意:如“慧”“娟”。而有时男女反用则孩子长大后各方面都比较优秀。
五,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几点,并不全面,仅供参考。总之,取名的总体原则是:好听、易记、画简、雅致、义深。
最后,预祝你们的小宝宝健康成长!
3.起名忌讳的50字
博艺:博通艺文。适用于男孩和女孩取名字。出自《孔子家语•弟子行》:“好学博艺,省物而勤也,是冉求之行也。”
姓名作为文字符号并不能像某些算命先生所说的那样决定人的命运,但它沉淀着历史文化的精神,体现着时代社会的信息,传承着家族血统的烙印,更凝聚着父母对孩子的深厚爱意和殷切期望,隐寓着不同的理想抱负、情趣、爱好与目标追求,它对人生起着很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如艳丽和语嫣两名,含意大体相近,皆形容美丽女子,然而两者给人的感受完全不一样。前者直露而俗气,后者则含蓄不放,惹人遐思,富于诗情画意之美感,让人联想可爱女子明眸善睐、巧笑倩兮、美目盼兮之动人场景。不同名字往往让人产生异样感觉,独具韵味之名字有利于先声夺人,脱颖而出。
4.为什么有些地方可以改名字
改名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
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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