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品怎样起名
给保健品取名一般要求:
1、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2、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3、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4、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5、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注意事项:
1、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2、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3、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5、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6、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7、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给保健品取名的特殊要求
1、给保健品起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2、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⑵、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
3、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2.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
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4.注册医疗器械 保健品销售的公司名称应该怎么起
如果注册大陆公司,医疗行业公司审核比较严格。建议你注册香港公司或者海外公司。香港对注册公司名字没有特别要求。经营范围没有特别的限制。价格应该在2700-3500元。
1、公司名称:香港公司起名较自由,不论注册资金大小,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股份、实业、投资、协会、研究院、联合会等字眼;公司名称前面还可以加上自己喜欢的国家或地区名字,如:法国、美国、意大利、日本、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公司名称需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结尾;
2、经营范围: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并没有太大的限制。不管公司名称如何,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可经营任何性质的业务,如:生产,研发,投资,财务、医疗保健、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服装纺织、旅游、文化出版等;一些在国内比较难注册的公司在香港都可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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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健品公司取名叫“微信”如何处理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微信保健品公司)因为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微信”二字,给自己引来了麻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将该保健品公司起诉至合肥市中院,认为保健品公司侵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百万损失。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名叫“微信”产品也叫“微信”
腾讯公司诉称,微信是其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提供消息推送、公众号平台、朋友圈等服务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自推出之日便为海量用户选择和使用,在社会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此外,腾讯还是相关“微信及图”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其中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微信及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该公司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将与“微信及图”基本一致的图案用于其产品商标、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官方网站名称未经授权使用“微信”字样、在网站用于广告宣传、招商、销售。
腾讯认为,保健品公司存在攀附、利用腾讯持有的商标知名度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将保健品公司及其产品与腾讯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因此,腾讯公司诉至合肥市中院,要求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网站、办公场所等处不得使用“微信”字样、类似于“微信及图”的商标图形,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且召回带有“微信”字样、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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