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发票开的是法人的名字可以入账吗
不行。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信息的“可靠性”,个人名字代表是个人产生的支出,与企业没有关系,不是企业真实的业务,不能纳入会计信息处理。
但实务中这种问题经常存在,比如员工的通讯费、私车公用等,这些业务的处理地区不同,税务的处理方法也不同,但各省都有单独的通知进行要求,如事先在税务备案,确定报销标准,事后提交详细数据,签订使用协议,明确使用范围等,你可以在网上查自己省税务部门的通知通告。
除通讯费、私车公用外的其它费用,一般不建议列入企业账务处理,这些支出税务部门是没相关通知通告的。
2.发票抬头开公司的前面加个人两个字可以报销吗
发票抬头要么开公司名,要么开个人名字,不允许同时开在一起,
至于能否报销是由你单位的财务制度决定的,但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直接作为企业的费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所以,开具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等发票且符合福利费用项目扣除条件的支出,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的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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