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商标和注册公司名字的是要分开的吗
肯定是要分开的。
两者的主管机关不同。商标注册是由国家商标局来审核的,而注册公司名字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审核的。
商号(Trade 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 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2.公司的名称和logo可以一起注册商标吗
可以,只要你公司的logo没有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以及商标法规定的不能注册的商标外,都可以申请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 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 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 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企业名称和商标一样不一样如果我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是
1.企业名称是由文字组成的一串有声有意的字符。
商标是使用图形或文字或图形、文字的组合构成的一幅有形有色的图画。 2.企业名称是用来识别和区分企业的,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
企业名称区分的是“人”,商标区分的是“物”。 3.企业名称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商标是人为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符号,可有可无。法律没有规定商品或服务必须使用商标。
4.企业名称在企业所在地必须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不注册就使用是违法行为。 商标是自愿注册,不注册也可以使用,并不违法。
5.企业名称在企业进人市场前须登记注册,企业成立时即有名称。商标是企业进入市场后,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得到市场给予的保护,才需申请注册,是自愿履行的手续。
企业成立后才可能有商标。企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是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
6.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但一个企业可以注册多个商标。企业名称可以变更,商标一旦注册,不能变更。
《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称“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注册事项的变更,并不是商标图形的变更。 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只要企业不提出变更,就终生有效。
商标注册后有效期仅十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展注册,否则将被注销。 7。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企业名称无须申请和注册,都应受到保护;而商标必须经申请、注册后才受保护,且巴黎公约规定“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 由此可见巴黎公约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是强的,对商标的保护是弱的。
8.企业名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列为人身权,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因此,企业名称的权利属性有二重性。
首要的是人身权属性,人身权是终生伴随人生的,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即自然取得,到企业终止时消灭。 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列人知识产权,也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
商标的权利属性只有一个,即“产权”。产权不是伴随人生始终的,也不是自然取得的。
9.商标所有人可以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则不得出租出借。
4.需要把公司名字注册成商标吗
商标和公司名称的区别应该是很明显的。我想没有人会把类似“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这样的文字看成商标,虽然这家公司的商标人尽皆知,叫“联通”。
很多企业喜欢采用公司名称的显著识别部分(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比如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就是“海尔”。该公司申请了600多件商标,500多件为“海尔”,其它商标如“钻石王子”、“水晶王子”等,也是“海尔”主品牌之下的子品牌。
企业字号与商标相同,确实有利于消费者的识别。我们提起“海尔”时,常常既指商标也指公司。但我们说到“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时,应该还是仅指公司吧。特别说明,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未把公司名称注册为商标。
但很多公司还是坚持把公司全称来申请注册商标,因为找不到禁止公司名称注册为商标的法律依据,所以不少公司名称也就获准注册为商标。
审查实践中,如果申请商标的表现形式为公司名称,但含有显著识别部分,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一般就准予注册,如“
”、“
”、“
”(申请人为鲁商集团有限公司)。如果不一致,就驳回,如上面提到的“
”商标(申请人为杜芙瑞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判决书,基本讲清了驳回的理由,抄录如下: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外文'HUDSONGROUP',其中'GROUP'通常可以翻译为“集团”,该含义为相关公众熟知,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HUDSONGROUP'具有‘HUDSON集团’之含义,易被题解为企业名称,而名称与杜芙瑞公司的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综合考虑现有社会的商业惯例及相关华人的认知习惯,相关公众无法将申请商标所指向的推销(替他人)、样品散发等服务与杜芙瑞公司相关联,易导致相关公众无法区分服务的真正来源,产生识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不良影响’之情形,应予禁止注册和使用。”
判决书说得特别清楚,不仅应予禁止注册而且应予禁止使用。
类似的被驳回案例其实不算少数。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
”商标,被商标局以与“
”商标案同样理由驳回。后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该商标,并申请了,但再次被商评委驳回。虽然“旺旺”商标真的算是很“旺”,但并没有一个“
”,那么该商标也就没有使用和注册的基础。
但我还是不理解,“旺旺”商标已经很旺了,为什么非要把它“集团”一下?
事实上注册成商标的公司名称真的作为商标使用了吗?反正我没有见到,或者说没有注意到。
消费者是认牌购物的,这个“牌”绝对是商标的概念,因为商标的作用本来就是标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比如我说使用“联通”通讯,那么就指该服务来自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如果我们都直接看公司名称选择商品和服务,似乎商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所以,就算公司有若干种理由把名称注册为商标,我还是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这么做。
以上瑾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5.公司的名称和logo可以一起注册商标吗
可以,只要你公司的logo没有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以及商标法规定的不能注册的商标外,都可以申请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 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 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 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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