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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公司起名 法律教育公司起名

1.企业取名有哪些法律规定

现在常用的法律依据就是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里面第九条明文规定,企业取名不能使用下列内容及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很多企业取名为求标新立异,用一些违法常规的,对大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字,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帝国”、“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魔鬼城”等 3、带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等 7、以党和***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做字号的。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着重强调,对违法法律规定的名字以及怪名字、洋名字要坚决给予驳回。中国文字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汉字更是不少,取个积极的、健康的好名字应该不是问题。

现在常用的法律依据就是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里面第九条明文规定,企业取名不能使用下列内容及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很多企业取名为求标新立异,用一些违法常规的,对大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字,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帝国”、“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魔鬼城”等 3、带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2.有关公司取名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在给企业取名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起名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免取出的名字却不能注册做无用功。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建议起名前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法律对公司名称有哪些规定

(1)公司取名时,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者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等。

(2)除全国性公司外不得在公司名称中加“中国”、“中华”等字样,否则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申请。 (3)公司名称中应当加入公司所在地的名称,如在北京设立的公司就应在公司前面加“北京”的字样,如有特殊情况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部门核准。

(4)一个公司只能取一个名称,确有必要的须报请工商部门核准,若公司由中外合资兴办的可以取一个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取一个外文名称。

4.分公司名称必须与总公司一致吗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嘉兴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嘉兴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某X分公司。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如与隶属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点。

如:隶属企业名称为嘉兴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分支机构名称为嘉兴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某技术开发分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单独有字号。

如:嘉兴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隶属企业字号为天上地下;分支机构名称为嘉兴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力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为分支机构字号。隶属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中国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中国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某某分公司。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怎样给公司起名字

如果您正准备建立一个自己的公司,那您事前需要为它准备一个名称。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公司也不例外,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前,都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为公司准备名称,正如为您即将出生的孩子起名字一样,不同的是,办理公司的名称核准登记,比给自己的孩子办理户籍备案繁琐得多。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设立公司的整个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只有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出资、验资等程序。因为许多人对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不够了解,在确定企业名称时不够规范,往往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现象。

所以,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是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起步阶段。 要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必须先确定公司的名称。

我们自然人的名字由姓和名构成,而公司的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这种组成形式是企业名称的最常用形式。例如:北京(北京市)+全顺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全顺来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商贸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相对应;有限公司是公司的组织形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例如,吉林天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下面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 1.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中所冠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

住所在河北的企业,名称不能冠以 “北京”。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只能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因为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不是唯一的,如“朝阳区”在几个城市都有,如将其单独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冠用,很容易引起重名误认。 另外,各地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这些名称也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

但是,在企业名称冠以了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2.字号 “不到长城非好汉,不吃烤鸭真遗憾”,“全聚德名镇四方”;“东来顺的涮羊肉,真叫嫩”;“同仁堂的药,货真价实”;“砂锅居的买卖,过午不候”;等等,这些京城民间歇后语充分地表现着字号的重要性。

所谓字号是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它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其他三要素属于共有要素,唯有字号例外。

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其他三要素可能完全相同,但是字号既不能“相同”也不能“相似”。一个好的企业,往往具有一个好的字号,人们提起这些字号,就会联想到该企业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

既然字号对于企业来说如此重要,我们介绍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对字号的要求。 (l)行政区划作字号。

在我国,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上海”不得用作字号,如果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用作字号,如“东方”等地名。

但使用这类地名作字号,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如“东方市东方印业有限公司”。 (2)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但是自然人的姓名中,经常出现同名同姓的现象。

因此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如果所用自然人的姓名与党和***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应另起字号。②如果所用自然人的姓名与古今中外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应考虑到是否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如有可能,应另起字号。

③如果所用自然人的姓名,在文字上另有其他含义,作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另起字号。 (3)'中国”等字样不能用作字号。

“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不能作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冠以这些字样的企业名称应另有字号,如中环国际旅行社。 3.行业表述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际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该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

企业名称是社会公众了解该企业的第一途径,看到一个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就能得知该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即人们所说的“卖什么就吆喝什么”。 法律、法规对行业表述的要 求如下: (1)如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②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l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2)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申请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应当作为主营行业。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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