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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起名可以用委员会吗 香港公司起名可以用委员会吗

1.香港公司名称哪些字眼不能选

香港公司名称哪些字眼不能选,根据香港《公司名称索引》规定,如下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1、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

2、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3、处长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4、处长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5、需事先批准才可注册的

1)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公司与政府或任何部门、机关产生联系的,如:部门、政府、公署、局、联邦、议会、委员会、总商会、总商会、徵费、旅游发展局

2)如银行、信托、证券交易所、联合交易所,或其他变体词不得用于公司名称,否则违法;

3)除《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界定的执业法团外,任何法人团体不得将“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practising)”、“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称谓,或英文缩写“CPA(practising)”、“CPA”或“PA”,或「执业会计师」、「会计师」、「注册核数师」、「核数师」或「审计师」的字样用于公司名称,

4)合作、建屋合作社、地铁、地下铁路和市政,及其英文对等字词

6、公司名称组成规则需避免

1)公司名称结尾无“limited”或“有限公司”

2)中文名称与英文名称混用

以上是注册香港公司时,香港公司名称选取字眼需注意的事项,公司注册前,我司会为客户免费核查名称。

2.在香港注册协会是不是需要注册一个香港公司来使用呢

您好,如果您没有香港公司,就需要注册新的有限公司或已有香港有限公司,在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分行,分行名以香港协会、国际协会、香港商会、国际商会、香港联合会、香港基金会、国际基金会、促进会、中心、研究院等字号结尾即可。

如果您已经有香港公司,就可以申请分公司。分公司需要提供行业性质,分公司无需查名,分公司名称可用:分行、、中心、、某某公司、集团等结尾。两种形式都是可以的。

香港协会社团申请的条件及流程:

有限公司形式申请的社团:

①首先确认要注册的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协会的名称,有限公司名称:中文要以”有限公司“结尾,英文要以”Limited”结尾。 社团名称可以:协会、学会、研究会、研究院、研究中心、出版社、促进会、集团、俱乐部、联合会、联合协会、联盟、商学院、书局、委员会等名称结尾。

②另外提供公司董事股东的证件,协会同公司的董事股东是共同的。

③确认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W港币起。

④签订注册公司及协会的委托协议

⑤支付相关注册的费用

⑥注册时间:8-10个工作日内

⑦注册完成的资料: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分行商业登记证、NNC1法团成立表格、章程、会议记录本、股票本、公司三枚印章及分行一枚印章【如有需求可加做】、精装绿盒。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3.办理香港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

香港协会社团登记性质

第一种:社团性质。是属于非盈利,民间组织。在香港警务署审批,能够获得成功注册登记的概率较低,但申请费用也较高;

第二种:分行性质:香港有限公司名下设立社团,很多都是通过这种形式来申请社团注册,费用比较便宜,获得成功申请机会;

备注:香港社团无需报税、记帐。如果是深圳市柏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注册地址,每年年审一次。只能在香港开户。无需注册资本。

香港协会社团登记流程:

1、社团名称:在香港注册成立协会或社团组织,起名自由,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全球、亚洲、中国等;社团结尾可以以协会、学会、学院、中心、研究所、研究院等;不可以用公司,有限公司结尾。中文名称可要可不要,但必须有英文名称;申办香港社团的名称必须经香港警务处核实后方可使用。

2、注册资本:香港协会或社团组织无须注册资金

3、社团干事:要求有三位干事,其中一位必须是香港人,香港人原则上由社团申请人自己提供。如需深圳市柏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我们需要有偿服务。在深圳市柏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排香港干事期间,申请人必须每月向我们申报并知会社团举办的重大活动。

4、注册地址:香港政府规定社团必须有香港的注册地址。 如果有需要,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可由深圳市柏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

5、经营形式:社团属于民间组织,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6、申请内容:社团注册证书;小圆型公章、条形签字章、钢印、会议记录薄、绿盒

7、支付方式:预付款70%,余款在社团注册完成时支付。欢迎用现金转账、电汇、支票或本票支付到我们指定的香港或内地账户。

8、年审年报:无需办理年审年报;如果是由我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及香港干事则需收取年费

9、报税核数:无须做核数报告和报税

10、可以在香港银行开设本地帐户;我们提供的干事不提供银行开户。

4.香港公司注册名称选择上与内地有什么不同

香港对于名称管理比较宽松,基本上除去一些敏感性的字眼.特殊性的字眼,一般可以自由使用,而且只要查册不完全重复就可以,无限公司甚至允许重名.

有限公司起名称:

1)中英文,中文以有限公司结尾,英文以LIMITED结尾,中英文可以不互译.英文名要不少于3个英文字母.

2)公司名称中可以包含任意国家名、地区名甚至人名,另外如国际、集团、控股、实业等字眼也属于一般性字眼可以自由使用。

3)行业名称可以自由使用并不受经营范围限制,但一些名称需要申请特殊牌照方可使用,如旅游、银行、保险、信托等。

4)公益性字眼一般不可以使用,如医院、学校,皇家、警察等。

5)一些容易令人误解成与政府有关的字眼不允许使用,如委员会,政协等。

5.香港协会要怎么申请注册呢

您好,了解过协会、研究院、学会、中心、研究所等社团组织申请的人应该都知道,在中国注册协会等社团组织是需要中国民政局审批,并且条件非常的严格,通过率屈指可数。

在香港申请协会和社团组织,不仅费用便宜、流程简单,而且协会取名非常自由。

在香港申请协会或者社团有着两种方式:

1.有限公司形式申请:

现在市面上各种活跃的协会,研究院等,均是以此形式申请,优点是费用便宜,每年仅需年审一次。

2.香港警署形式社团申请:

该形式一般是:成立香港警署社团,宗教、慈善、社交、康乐组织、乡事委员会等性质社团,经常被定义为:“非牟利团体”的注册申请。但其实香港警署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区分或定义何谓“非牟利团体”。

香港社团申请的条件及流程:

有限公司形式申请的社团:

①首先确认要注册的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协会的名称,有限公司名称:中文要以”有限公司“结尾,英文要以”Limited”结尾。 社团名称可以:协会、学会、研究会、研究院、研究中心、出版社、促进会、集团、俱乐部、联合会、联合协会、联盟、商学院、书局、委员会等名称结尾。

②另外提供公司董事股东的证件,协会同公司的董事股东是共同的。

③确认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W港币起。

④签订注册公司及协会的委托协议

⑤支付相关注册的费用

⑥注册时间:8-10个工作日内

⑦注册完成的资料: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分行商业登记证、NNC1法团成立表格、章程、会议记录本、股票本、公司三枚印章及分行一枚印章【如有需求可加做】、精装绿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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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香港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办理了已告解散是不是就是已经

结束一间香港公司通常有剔除、撤销、清算等三种途径。

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权力,处长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公司不是营运公司,可以把公司地名称自登记册上剔

除。当公司地名称自登记册上剔除后,公司便告解散。

若香港公司连续几年不递交周年申报表,公司注册处处长有权依照《公司条例》第 291条,将该公司名称自登记册中剔除。

撤销注册

依据《公司条例》,一间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要申请“撤销注册”,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2、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紧急该申请之前已停业营业或运作三个月以上; 及 3、公司没有尚未清还的债务,税局作出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清算

清算有三种方式: 1、股东自动清算:

若香港公司的全部债务可以清偿,则可选择股东自动清算。可由香港公司的股东指派清算人进行清算,但是清算人的权力很小,凡事都要请示股东意见或法庭意见。这种清算方式的好处是股东可以控制整个清算的过程。 2、债权人清算:

若香港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则可选择债权人清算。由香港公司的股东或董事提出债权人清算,任命临时清算人。临时清算人将收集该公司的资产资料、冻结银行户口、召开债权人会议

当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并任命正式的清算人,临时清算人的职责便结束。同时,由三个或五个或七个债权人组成债权人监察委员会。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清算人会询问债权人委员会或询问问法庭意见。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在债权人会议前,股东可以控制清算过程。 3、法院强制性清算:

根据《公司条例》第177条“公司可由法院清盘的情况”规定: (1)若遇以下情况,公司可由法院清算 A.公司决议公司由法院清算;

B.公司在其成立时计一年内并无开始营业,或已停业一整年; C.公司并无股东; D.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当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并任命正式的清算人,临时清算人的职责便结束。同时,由三个或五个或七个债权人组成债权人监察委员会。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清算人会询问债权人委员会或询问问法庭意见。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在债权人会议前,股东可以控制清算过程。 3、法院强制性清算:

根据《公司条例》第177条“公司可由法院清盘的情况”规定: (1)若遇以下情况,公司可由法院清算 A.公司决议公司由法院清算;

B.公司在其成立时计一年内并无开始营业,或已停业一整年; C.公司并无股东; D.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E.公司的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订定某事情一旦发生则公司须予解散,而该事已经发生; F.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算是公平公正的。

(2)法院如觉得有以下情况,可应公司处长提出将公司清算的申请,将公司清盘: A.公司经营是非法的;或

B.在清算呈请日期前的六个月的期间内私人公司并无至少一名董事;或公众公司并无最少两名董事;

C.公司在六个月的期间内无公司秘书;或 D.公司没有交付每年注册费用;或

E.公司持续违反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所应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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