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估价公司起什么名字好
例如:企业名:利优房地产
笔画和五行分别:7(火) 17(土) 13(火) 15(火)
此企业名数理为 52 ,其暗示的信息:
草木逢春,雨过天晴,渡过难关,即获成功 。(吉)
企业名:宏翔房地产
笔画和五行分别:7(水) 12(土) 13(火) 15(火)
此企业名数理为 47 ,其暗示的信息:
有贵人助,可成大业,虽遇不幸,浮沉不大 。(吉)
企业名:美辉房地产
笔画和五行分别:9(水) 15(水) 13(火) 15(火)
此企业名数理为 52 ,其暗示的信息:
草木逢春,雨过天晴,渡过难关,即获成功 。(吉)
2.2017年房地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3.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与土地评估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十条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
4.如何办一个房地产评估公司
一、办理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资料:
1、有三名或以上的估价师,且法人代表必须是执业三年以上的估价师;
2、成立有限公司需注册资金50万,合伙企业出资额为30万;
3、股东或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的专职注册估价师;
4、专职估价师的股份不低于60%。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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