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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公司取名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在给企业取名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起名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免取出的名字却不能注册做无用功。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建议起名前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关于起名的法律有哪些

没有特别的规定,倒是看到不少起名字的办法。

一、名字中勿用生僻字今天的人由于名中生僻字计算机无法录入,在户口登记、办理证照、银行存款、邮局汇款、购买保险、发货、购票以及办理其他业务时,遇到麻烦的例子比比皆是。二、起名字不宜选用多音字小女孩董茜一入学就闷闷不乐。

第一次点名,老师叫她董“西”,从此小伙伴们给她起了绰号,不再叫她正确的名字。这都是多音字惹的祸。

多音字让人读埋起来无所适从,在起名时最好避免。三、起个双字名不易重名根据国家语委1989年对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进行的抽样调查,单名重名率为67.7%,双名重名率为32.4%。

因此, 姓名学专家建议最好不要起单字名。四、尽理回避常见的名字根据国家语委对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进行的抽样调查,57万人中,叫“建国”的有630个,叫桂英的多达1336个 ,按比例算一下,重名数量是非常惊人的。

专家建议,起名的模式不要太雷同,使用率极高的人名用字也应尽量回避。目前一些地方父母给新生儿早报户口时可以先通过计算机查询有无重名,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五、取名字一般不宜同声调专家研究发现,三字声调全同的名字仅占所抽取样本的5.2%,这表明人们在取名时,有意无意中遵从了声调变化的规律。六、声韵母的选择要讲究几个声母发音部位相同的字,如果放在一起,读起来就有些费力;如果韵母也相同,就更加拗口。

如“南尼兰”,“李尼丽”。专家提醒,起名字时最好不要全部先用n和l,zcs与zh、ch、sh、这些发音部位相同的声母。

要想名字响亮动听,选字的韵母很关键。专家说,名字带有含鼻音的韵母读起来响亮,“昂”、“良”、“光“之类含后鼻音韵母字中,韵腹即主要元音开口度大的,如“达”、“帅”、“瑶”、“宝”,响亮程度较高。

*当然,名字的声韵母可尽量讲究,但不是最重要的,它经常要服从于 起名学的其他因素。七、字型结构有变化名字不但常读,而且常写。

专家建议,名字选用的字结构不要太单一。 当然,这也与各人的喜好有关,也并非关键。

八、避免谐音意不美起名时如果谐音运用得巧妙,会使人感到含蓄,不落俗套。但是,起名者有时只注意了所选取的字本身的意义,却忽略了与名字谐音的语或词组的意义是褒义还是贬义。

九、所取名字一般建议男女有别名字的性别差异随着文化的历史积淀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形成了一种社会习俗,家长给孩子起名特别是给婴儿取名字时一般需考虑性别因素,以免在使用时遇到麻烦。十、国人姓名切勿崇洋现在为给孩子起个独特的名字,越来越多的父母想出四字名,这不失为一种尝试。

但是,“田中慧子”、“李约翰”、“张彼得”这种容易让人误解的名字还是应该慎用,中国人的名字最好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文化。

3.公司名称的政策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4.给公司起名字有哪些法律问题要注意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这条规定是确定企业名称的一项限制性规定,也是判断一个企业名称是否被侵权的重要标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采取了行政区域和行业两个要件,即一个企业只有与另一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并且属于同一行业时,才存在侵犯名称专用权的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与另一辖区内的同行业的企业,即使名称相近或相同,也不构成侵权;或者同一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两个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也不会被禁止。

5.给公司起名字有哪些法律问题要注意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这条规定是确定企业名称的一项限制性规定,也是判断一个企业名称是否被侵权的重要标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采取了行政区域和行业两个要件,即一个企业只有与另一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并且属于同一行业时,才存在侵犯名称专用权的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与另一辖区内的同行业的企业,即使名称相近或相同,也不构成侵权;或者同一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两个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也不会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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