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公司取名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在给企业取名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起名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免取出的名字却不能注册做无用功。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建议起名前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给公司起名字有哪些法律问题要注意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这条规定是确定企业名称的一项限制性规定,也是判断一个企业名称是否被侵权的重要标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采取了行政区域和行业两个要件,即一个企业只有与另一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并且属于同一行业时,才存在侵犯名称专用权的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与另一辖区内的同行业的企业,即使名称相近或相同,也不构成侵权;或者同一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两个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也不会被禁止。
3.公司起名有哪些要求
给你一个权威的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4.常见的公司起名方法有哪些
1、人名地名命名法 还有很多企业会根据人名或者地名来进行企业命名。
由于人名和地名具备有特殊的涵义,因此往往以人名和地名命名的企业和企业的名称,看起来朴素简洁,但是名称会响亮大方,寓意也十分丰富。 这类企业名称也有很多。
根据地名命名的有李嘉诚的“长江集团”,“青岛啤酒”,“燕京啤酒”,“汾酒”,“茅台”。根据人名命名的企业名称有“王麻子”剪刀等。
2、寓意法 寓意法的核心主要关注企业名称寓意,大多运用寓意美好的字词,如祥、康、福、泰、恒、兴、庆、和、富、德、隆等等之类字词。如北京“全聚德”烤 鸭,上海“老凤祥”银楼都是运用的这些吉祥美好的词语。
而在长期的命名的过程中,也有逐渐形成的一些行业习惯,如药店多用“仁”和“堂”,“同仁堂”、“怀仁堂”等。
5.公司名称违法行为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呢
违反下列行为,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1)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以并处; (2)擅自改变公司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3)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有《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的居住地登记主管理机关要 求处理。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使用保留期内的公司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公司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不相同的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公司对名称牌匾简化使用,不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或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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